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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

商标法中商标的概念
作为现实生活中的事实,商标是指用于识别不同商品的一体的感官上的表现方法,但是从法学技术上不能保护所有这些表征,因此,在商标法中限制可保护的商标的构成因素。以前,商标的构成因素只限记号、文字、图形、立体形状或它们的结合及在这些因素上结合颜色的要素,但自从2007年7月1日起,扩大商标权的保护对象,使只由色彩或色彩的组合构成的商标、全息图商标、动作商标及其他可用视觉识别的所有类型的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但是,商标法中的商标仍限定在可通过视觉识别的商标,而无法通过视觉识别的如声音、气味、味道等可通过听觉、嗅觉、味觉察觉的表征,即使在现实的交易中作为识别不同商品的因素,也无法作为商标法中的商标受到保护。(但是,现在正在拟定可使听觉、嗅觉等无法通过视觉识别的表征受保护的法律。)另外,不用做识别自己的商品和其他商品的表征,如单纯为提高商品的审美而采用的设计或与识别不同商品无关的价签等,都不是商标。广义的商标概念中除商标之外还包括服务标、团体标及业务标等。
服务标的概念
“服务标”是指经营服务业(广告业、通讯业、银行业、运输业、食品行业等劳务的提供业务)的个体为使自己的服务业区别于其他服务业而使用的表征。即,商标用于区别商品,而服务标用于区别服务业(劳务)。
团体标的概念
“团体标”是指由共同生产、销售商品的从业者所设立的法人团体直接使用,或使在其监督下的团体成员用于与自己的营业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业的表征。
业务标的概念
“业务标”是指YMCA、童子军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个体表示其业务而使用的表征。(例如,大韩红十字会、青年商会、扶轮社、韩国消费者保护院等)。

商标制度的目的

商标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保护商标谋求商标使用者在业务上的信用,为产业发展做出贡献,而且,保护需要者的利益。(商标法第1条)

商标审查程序

상표심사절차